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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失信”创业失败者?洪明基委员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24.03.07

如何对待创业失败者成为失信被执行人?针对这一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洪明基在今年全国两会拟提交一份《关于以“信用修复”措施恢复民营经济人士创业自由的提案》。

洪明基指出,当前,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标准上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即只要在法院执行系统中存在未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形,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的,法院均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他认为,这种做法会带来以下社会问题:一是打击了民营经济人士创业的信心;二是民营经济人士失去了再次创业的机会;三是创业人员进入黑名单,限制乘坐高铁和飞机之后,让创业市场变得不活跃,民营经济失去了活力等等。

为此,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举证入列”和“核查出列”制度,即:对“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到期债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区别对待,而不能一刀切全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体而言:

一是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提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故意不履行的有效证据”;

二是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未履行生效判决的,除非证明法定代表人存在故意不履行债务或有阻止企业履行债务的行为之外,一般不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是为他人提供担保而导致被连带成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已用担保发生时存在的全部财产偿还了部分债务的,不再将担保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是被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是由于银行的违规放贷或银行其它违规行为导致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的,不应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洪明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对现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进行梳理筛查,严格控制“失信被执行人”的列入条件,对于不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采取“信用修复”措施,让那些对社会有贡献且有愿望继续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创业人员”,成为创业自由人,从而保护和激发民营经济的应有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