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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小课堂|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区分失信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

发布时间:2024.03.27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提出要注重区分失信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对有能力履行却恶意逃避、抗拒执行的,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开展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罚款2736人次,拘留1876人次,移送追诉拒执犯罪176人。针对“黄牛”和中介平台帮助“老赖”绕开“限高令”非法牟利,移送相关违法犯罪线索,推动对其一并追责,斩断灰色利益链条。对核实确无能力履行义务的,不纳入失信名单,记录失信320.7万人次,同比下降3.1%;为努力偿债的被执行人及时修复信用208.3万人次,同比增长15.9%,依法执行、人性化执行受到称赞。

什么是“执行失能”?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注意区分“失信”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对确无能力履行义务的,不纳入失信名单。
那么到底什么是执行的“失能”呢?
“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能”是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导致“执行不能”。